年过六十劳资关系如何算

栏目:民生 2021-07-20 11: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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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周小鹏

本报记者张艳哲

张的父亲老张,在一个停车场负责停车费,晚上工作的时候不幸去世。由于父亲在工作时间死亡,张为父亲向停车场申请工伤,但停车场认为老张已年过60,与老张无劳动关系。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老张与停车场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老张2015年7月在停车场工作,负责停车秩序和收费,同意每月缴纳约1600元。工作期间,停车场没有与老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2月25日晚9时,发现老张在上班时间躺在停车场地上。然后他同事报警,拨了120。老张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父亲去世后,张向停车场申请工伤,但停车场认为他没有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老张去世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老张与停车场的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停车场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并未明确回答是否支付老张工资或劳动报酬。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停车场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但并未明确肯定或否定停车场是否向老张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法院允许停车场限期核实后,停车场仍未对此问题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应视为对这一事实的承认。同时,原告提供了老张的详细账户清单,显示工资支付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可以证实原告陈述的事实。老张从2015年7月到去世前确实为停车场提供过劳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老张在停车场上班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车场实际上并未与老张解除雇佣关系。因此,停车场与老张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视为劳动关系,而应视为劳动关系。

据此,桥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老张与停车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停车场拒绝受理上诉。终审判决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了退休年龄,员工与企业的关系要具体分析

■案例解读

关于60岁以上老年人的工作是否构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一审办案法官解释说,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终止。因此,对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人,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关系依照民法的规定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对于大多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来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双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退休人员如何维权?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就业、报酬、保险等权利和义务。如有争议,应适用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维护其权益。

但本案中,老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车场也未终止与老张的雇佣关系,仍保留老张继续从事停车场管理工作,故老张与停车场的劳动关系在去世前依然存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休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并被相关单位聘用,继续为其投保工伤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相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退休人员被现工作单位聘用,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退休人员在再就业时应向用人单位争取工伤保险权益,并写入就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