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复仇 血亲复仇 在古代法律会怎么判

栏目:时尚 2021-12-06 2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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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血亲复仇”在先秦时期非常流行。东汉以来,风气大变,血亲复仇开始向“刺辱母父”转变。

汉章帝开国第五年,制定颁布了《轻侵法》。根据这一法律,那些为了遵守孝道而从事血腥报复活动,触犯刑法的人将受到一流的惩罚。

在法律的支持下,刺死辱父的杨秋、董仲舒六世孙东安、刺死辱父的汤唯、为父报仇的赵娥都获得了减刑甚至免罪,并得到了舆论的嘉奖。

很多学者都指出,刘邦作为一个布衣人,推翻了秦朝,建立了汉朝。除了用轻徭役、薄税收买人心,他还需要说明高祖得天下的合理性。汉朝在创造政治神话的同时,使用了儒家思想。

孔子认为:“孝可以感动君主,因为忠臣必求孝子之门。”《变法与治吏:深史风云人物》一书指出,汉代统治者正式看中了儒家所倡导的孝文化的特点,即忠孝合一、忠转孝、坚持“以孝治天下”。他们的目的当然是在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之间建立一种道德的人伦关系,从父母到君主,这也是整个国家的父母,从而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威,进而保证刘家的永恒世界。

为了维护“孝治天下”,统治者以身作则。除了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和东汉开国皇帝刘秀,汉朝的皇帝都以“孝”为谥号。一方面,统治者用法律手段严惩不孝行为;一方面,提倡孝道,推崇孝道,甚至出现了鼓励报复的“藐视律”。

名人的“自杀复仇”并不想违背《春秋》中的“大复仇”主义,也是英雄保家卫国、孝顺父母的反常表现。因此,虽然它经常破坏国家现有的法律秩序,但它得到了统治者暧昧态度的宽容。

这条法律在张皇帝死后被废除了。汉和帝在位时,《尚书》曾两次上书批评此法,认为疏于律令的实施导致了大量冤案的发生,因为很多人钻了空这个法门来为自己开脱。但是在汉朝的统治下,复仇的空间还是有的,复仇成为了一种道德模式,被人们效仿。东汉末年,由于时势艰难,统治者更加强调对君主的忠诚,导致士人追求名利,有时还会发生血亲复仇的事情。

唐朝来的时候,李世民的皇位是通过玄武门来的。起初,他自相残杀,后来迫使父亲让步,“忠”和“孝”失去了合法性。于是他转而建立自己的文学武功,这有效地增强了李世民在内政和“天可汗”风格上的“合法性”。

同样为父报仇的许,因为武则天想从宽处理,遭到朝臣的抵制。最后,陈子昂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既然许准备“自刎而成仁者”,不如干脆“纠其刑”,既维护了国家法律,又成全了他的“德义”。实施后,他会“开墓”说清楚。

一百年后,李世民问题已经被世界遗忘。此时,唐朝被藩镇分割。在统治者的需要下,“忠”“孝”的思想再次成为主流。

著名学者柳宗元在陈子昂穿越空的时候反驳了他。在《驳仇》中,他认为陈子昂的观点不仅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柳宗元在这篇名篇中还指出,许报父仇的行为,既合乎礼义,又合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唐宪宗年间,梁月为父报仇,杀了仇人秦高。

韩愈在《复仇之形》中指出,“复仇之名虽同,事却不同”,杀人或宽恕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过争论,尚书省最终裁定梁月为父报仇,送他进监狱认罪,免于一死,并决定派一百人的幕僚前往周迅。

从此,一个案子形成了。为父报仇可以免死,被流放惩罚是必然的,这成为封建王朝的普遍规律。

在孝道的两千年里,即使在民国时期,《为父复仇者联盟》也得到了舆论的同情。1935年底,“五省联防司令”孙违反不杀俘虏、不杀人的一般规则,处决了史从彬。石女石建桥刺杀孙后投案自首。

在法庭上,石建桥详细讲述了他难以复仇的经历,他说:“如果我父亲死在两军面前,我就不能把孙当成敌人。他杀了犯人,死后把头低下,所以我没有和他共享天空。”石建桥的陈述和律师的辩护打动了在场的法官和观察员。1936年2月,河北省高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后又予以特赦。

可以说,中国虽然经历了五四运动、破四旧等破除封建思想的文化运动,但儒家所构筑的忠、孝思想一直深植于中国人的思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