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申请出租、恢复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申请出租一词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什么是基于申请的退租,它和腾空有什么区别?
所谓“申请退租”,是政策上的创新,是指直接管理公房的承租人按规定程序向指定单位申请退租补偿。与之前的棚户区改造相比,完全不同。申请退租不会完全拆除原有房屋。但与多年前的“文保腾退”相比,虽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因为这种改造的主动权掌握在承租人手中。
传统的文化重点保护区公房腾空项目实际上采取的是征收的方式,对拆除私房实行补偿文件,而安置房则采用二类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在程序上,公房通常在腾空补偿前变成私房。
申请退租将实行全新的公房搬迁补偿模式,不再执行先将公房转为私房的流程,改为作为共有产权房管理或作为公租房使用。旧的型号和文件不再适用,因此根据以前的文件获得的补偿标准不再适用。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申请退租与过去的棚户区改造和腾空完全不同。所以申请退租的主体并不是我们通常听到的代收方和代收处。那么,申请退租的主体是谁,他有哪些职责?
上述《通知》对“申请退租”的实施主体规定如下:区政府指定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历史文化街区直管公房平房申请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建设区域,确定该区域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可以是本区管理单位,也可以是财政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选定。
实施者负责以下工作:
受理辖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并开展相关工作;
按照保护规划和修复建设流程要求,负责已完成退租申请的直管公房的修复建设;
负责恢复房屋的合理运营管理。
申请退租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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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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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施标准和保护规划、财政预算、搬迁住房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本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建设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收回建筑面积内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出租房屋扣除房屋重置价格后的市场总价值计算。
承租人与实施人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接管理的公房使用权,实施人向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
承租人返还使用权后,区政府可以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定向安置房购买或出租。
最后,由于租赁直管公房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其主要目的是满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其性质是“租赁”。因此,其“申请式退租”不能换成“大产权房”,只能保持其社保房性质不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申请退租”的申请人都有资格申请定向安置房,必须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条件。
承租人选择共享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在片区对接的,承租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不得有其他住房。如果你通过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考试,在轮候名单上,你需要退出轮候名单。
承租人选择其他共有产权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公共安置的,应当审查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置和出租。
原则上,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租用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屋,在本市有户籍,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屋并将户籍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租住停靠在该区域的公租房。